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性能测定项目、测定方法、计算方法与报告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医药、涂装、印刷、纺织、印染、建材、电子、冶炼等行业内使用的额定处理风量不小于150m³/h的净化装置的性能测定。其他行业内使用的处理有机废气的净化装置的性能测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设计条件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
光度法
GB/T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HJ/T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4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气相色谱法
HJ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工业有机废气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并排放入大气的含有机污染物的气体。
3.2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
采用冷凝、吸附、膜分离、吸收、热力燃烧、催化燃烧、生物降解、光催化、紫外光解、等离子体等技术中的一种或多种,集中净化处理工业有机废气的装置。
3.3额定处理风量
净化装置标识的出气口的气体流量,以标准状态(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下干气体流量表示。
3.4漏风率
净化装置运行时进入与排出气体的流量之差占进入气体的流量的百分比。
3.5压力损失
净化装置运行时进气口、出气口处全压之差。
3.6运行噪声
安装于现场的净化装置运行时的噪声(A计权声压级)。
3.7净化效率
去除效率经净化装置处理后去除的污染物的量与处理之前的量之比。
3.8额定状态
净化装置标识的工作状态。 注:主要包括净化装置的运行设置、额定处理风量、目标污染物和额定处理浓度等。
3.9目标污染物
净化装置标识的具备处理能力的有机污染物。
3.10额定处理浓度
净化装置标识处理的目标污染物浓度。
3.11排气口
净化装置排放气体入大气的末端出气口。
4测定项目、仪器设备及测定要求
4.1 测定项目
净化装置的测定项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
a) 电气安全(绝缘电阻、耐压和接地电阻);
b) 处理风量; c) 漏风率;
d) 压力损失; e) 运行噪声;
f) 净化效率;
g) 污染物排放(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或去除效率)。
4.2仪器与设备测定用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应满足下列条件:
a)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压范围100V~1000V,最大允许误差±2%;电阻测量范围0.1MΩ~9.99GΩ,最大允许误差±2%;
b)耐压测试仪:电压范围50V~5000V,最大允许误差±2%;
c)接地电阻测试仪:电流范围10A~30A,最大允许误差±3%;电阻测量范围1mΩ~600mΩ,最大允许误差±2%;
d)测温仪:t<100℃,最大允许误差±1℃;t≥100℃,最大允许误差±1%F.S;
e)湿度仪:测量范围0%RH~90%RH,最大允许误差±3%RH;
f)大气压力计:数字式,准确度等级0.5级,最大允许误差士5Pa,最小分辨力不大于0.1kPa;指针式,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1kPa;
g)皮托管:S型皮托管系数在0.81~0.86以内,L型皮托管系数在0.99~1.01以内;
h)微压计:数字压力计准确度等级1.6级;斜管微压计准确度等级1.5级,最小分度值不大于l0Pa;U型液体压力计准确度等级2.5级,最小分度值不大于20Pa;
i)声级计:准确度等级1级j)秒表:最小分辨力不大于0.02s;
k)采样系统和装置:符合对应目标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的规定,见附录A;
l)污染物发生装置:污染物发生量可调;污染物发生量为最大发生量75%时,1h内等时间间隔6次测定的稳定性应不大于10%;
m)实验室分析测试仪器:包括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紫外分光光度计、液相色谱仪,配置及技术指标符合相应分析测试方法标准中的规定,见附录A;
n)气体浓度测试仪:最大允许误差满足相应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中规定的要求,量程满足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检测限至少低于被测气体浓度的10%。
4.3测定要求
4.3.1测定前,应确认净化装置的工作原理、运行方式和额定状态,并确保配置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采样条件。
4.3.2测定处理风量、漏风率、压力损失、运行噪声、净化效率和污染物排放等项目时,净化装置的运行设置应与额定状态的运行设置一致,处理风量应达到额定处理风量的90%以上,进气口通入的主流气体中应包含目标污染物且浓度达到额定处理浓度的75%以上。
4.3.3测定漏风率、净化效率和去除效率等项目时,应在净化装置的不同采样口同步采样。以污染物发生装置发生目标污染物时,采样可同时进行;以其他方式发生目标污染物测定时,应根据气体流经净化装置到达各釆样口的时间,适当延后后端采样口处采样的开始时间;
4.3.4现场采样与测定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测试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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